• 媒體報導有不法集團會竄改電信資料,轉換來電顯示或是發送釣魚簡訊,以解除分期設定或投資廣告等方式、誘騙點擊釣魚連結、要求民眾提供個人相關資訊。為遵循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1日公告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就警察機關提供之受告誡處分名單,本公司對受告誡戶申請註冊、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規定拒絕辦理,提醒您切勿提供人頭帳戶給他人使用。

    詐騙手法多變,再次提醒您 :

    • 要留心、要查證
    • 不點擊任何不明廣告簡訊、電子郵件連結
    • 不提供個人身分資料與影像予他人
    • 不提供銀行帳戶帳號、信用卡號等資料予他人
    • 不提供簡訊OTP驗證碼予他人
    • 不聽從第三人指示進行轉帳匯款

     

    若接獲可疑通知,請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以確保安全。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 親愛的用戶您好,為保障用戶使用icashPay之安全,即日起icashPay連結銀行帳戶服務,每間銀行限定連結一個存款帳戶。愛金卡關心您。

  • 為配合「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原「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本公司將 「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手機icash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併入「icash Pay服務使用者定型化契約」進行全文修訂,並同步將條款名稱修改為「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本公司「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將自111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 原 「icash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手機icash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自111年7月1日起亦一併停止適用。
    使用者(icash Pay與icash2.0)得於「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生效前表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期限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視為同意「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修訂後之條款內容。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碼為國泰世華信用卡的延伸,如您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信用碼+實體卡,核卡同時會先將信用碼透過email 即時提供,您得以該信用碼綁定icash Pay,惟如欲使用icash Pay綁定該卡交易,請於收到實體卡完成開卡後方得進行。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碼說明請參照國泰世華銀行網站(https://www.cathaybk.com.tw/cathaybk/personal/credit-card/cards/mobilepay/vcn/),若有相關使用問題請洽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中心。

  • 每日00:00~01:30中華郵政將進行連結帳戶(Account Link)服務系統維護作業,屆時將影響icash Pay連結中華郵政帳戶相關服務,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十六條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並自 114 年 2 月 7 日起生效實施。

    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二十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七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 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前言及第二十二條通知,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正內容,請參閱下列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修正部分以紅字標示。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二十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七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修訂前後對照表

    條文

    修正前文字

    修正後文字(以紅字標示)

    前言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容後,再簽署本契約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經本公司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使用者註冊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

    使用者向本公司申購無記名儲值卡,本公司應於儲值卡或網站記載重要事項(如本公司名稱及識別標誌、客服專線、網址等),並於業務服務網頁載明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使用者使用無記名儲值卡時,本契約始為成立。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容後,再簽署本契約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經本公司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使用者註冊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手機應用程式App通知推播等,以下同)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

    使用者向本公司申購無記名儲值卡,本公司應於儲值卡或網站記載重要事項(如本公司名稱及識別標誌、客服專線、網址等),並於業務服務網頁載明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使用者使用無記名儲值卡時,本契約始為成立。

    第二十二條、通知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約定之方式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本公司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手機應用程式App通知推播等)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本公司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 2025年1月~3月期間使用icash Pay提領服務之手續費減免優惠方案如下:

    (1) 前月25日至當月24日期間以icash Pay不限通路消費累計滿500元,次月可享3次提領免手續費(不累計)。

    (2) 消費金額計算可包含一般消費、代收/代售/繳費,不適用自動加值、現金加值、儲值類交易、菸類商品、OPENPOINT點數折抵金額且退貨金額須扣除。

    (3) 當月未使用之減免優惠次數不遞延。

    *舉例:2024/11/25~2024/12/24期間icash Pay消費滿500元,則 2025/01/01~2025/1/31期間使用提領服務享3次免手續費優惠。

    依此類推各優惠週期。

  •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 條規定辦理
    公告檔案下載 : 112 年度股東會年報

  • 公告本公司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

    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 條規定辦理

    公告檔案下載:
    1. 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
    2. 113 年度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

  • 公告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辦理

    公告檔案下載:

    1. 110年度營業報告書

    2. 110年度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

  • 為讓icash Pay轉帳功能體驗更佳,優化原有轉帳功能,開放icash Pay會員可透過手機號碼或電子支付帳號搜尋到其他會員,並進行轉帳,故調整【icash Pay服務使用者定型化契約】,更新內容如下:
     


    icash Pay服務使用者定型化契約

    三、同意及確認事項

    十二、使用者同意將註冊本服務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綁定其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本公司其他使用者得透過輸入使用者之行動電話號碼搜尋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帳號,並使用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將資金移轉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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