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十一條費用,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正內容,請參閱下列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修正部分以紅字標示。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二十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七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修訂前後對照表

    條文 修正前文字 修正後文字 (以紅字標示)
    第十一條、費用

    2.本公司得向儲值卡使用者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1)卡片製發工本費:
    01.每張記名式之儲值卡製發(包括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臺幣75元;每張無記名式之儲值卡製發(包括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臺幣75元。(僅限icash2.0無包含聯名卡)
    (2)掛失手續費: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使用者申請掛失時,每次掛失手續費依下列方式收取:
    01.結合信用卡發行之儲值卡,其掛失補發費用依信用卡發卡機構規定,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臺幣200元。
    02.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儲值卡,辦理掛失後會收取掛失處理或補發費用,如為餘額退費不申請補發者,處理費為新臺幣15元;如為申請補發者,補發費為新臺幣75元。
    03.手機 icash2.0 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使用者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而使用者申請掛失時,如不申請補發者,免收掛失手續費;如申請補發者,掛失手續費為新臺幣 100 元。
    (3)儲值餘額返還作業手續費:儲值卡使用者申請終止契約並返還儲值餘額時,每次手續費為新臺幣15元。
    (4)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使用者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時,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15元。但儲值卡使用五次(含)以上且滿三個月者,則免收手續費。使用者同時申請返還全部儲值餘額及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僅得收取一筆返還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2.本公司得向儲值卡使用者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1)卡片製發工本費:
    01.每張記名式之儲值卡製發(包括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臺幣100元;每張無記名式之儲值卡製發(包括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臺幣100元。(僅限icash2.0無包含聯名卡)
    (2)掛失手續費: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使用者申請掛失時,每次掛失手續費依下列方式收取:
    01.結合信用卡發行之儲值卡,其掛失補發費用依信用卡發卡機構規定,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臺幣200元。
    02.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儲值卡,辦理掛失後會收取掛失處理或補發費用,如為餘額退費不申請補發者,處理費為新臺幣20元;如為申請補發者,補發費為新臺幣100元
    03.手機 icash2.0 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使用者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而使用者申請掛失時,如不申請補發者,免收掛失手續費;如申請補發者,掛失手續費為新臺幣 100 元。
    (3)儲值餘額返還作業手續費:儲值卡使用者申請終止契約並返還儲值餘額時,每次手續費為新臺幣20元
    (4)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使用者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時,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20元。但儲值卡使用五次(含)以上且滿三個月者,則免收手續費。使用者同時申請返還全部儲值餘額及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僅得收取一筆返還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 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
    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辦理
    公告檔案下載:
    1. 112年度營業報告書
    2. 112年度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

  • 公告本公司 111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
    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5 條規定辦理
    公告檔案下載:
    1. 111 年度營業報告書
    2. 111 年度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

  • 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十條,並自 112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正內容,請參閱下列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修正部分以紅字標示。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第二十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七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條文

    修正前文字

    修正後文字(以紅字標示)

    第十條 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為確保使用者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本公司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安控基準)之規定。
    本公司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依安控基準之規定進行身分確認,當發生身分認證資訊錯誤時,本公司系統應依前項規定自動停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本公司及使用者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者個人資料。
    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由本公司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為確保帳戶使用安全,本公司每一電子支付帳號僅能綁定於單一行動裝置使用。使用者於註冊或更換行動裝置時,本公司將傳送OTP簡訊至使用者之行動電話號碼,驗證通過後即視為使用者同意其電子支付帳號綁定於該行動裝置。本公司將自動保留最近一次行動裝置綁定,同時解除綁定其餘行動裝置。
    使用者務必妥善保管行動裝置勿交付他人;若發生行動裝置或SIM卡遺失之情況,應盡速聯絡電信公司進行行動電話號碼掛失,以維護您的帳戶安全與權益。

    為確保使用者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本公司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安控基準)之規定。
    本公司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依安控基準之規定進行身分確認,當發生身分認證資訊錯誤時,本公司系統應依前項規定自動停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本公司及使用者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者個人資料。
    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由本公司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 調整icash Pay商戶【icash Pay服務使用者定型化契約】,更新內容如下:

    原條款

    更新條款

    第三條第四項
    本公司於使用者有交易異常或需退款時,應將退款款項逕轉入該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

    第三條第四項
    本公司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除使用者之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外,款項將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但儲值餘額仍應符合本契約第六條之規定;如本公司無法按前述方式辦理退款作業時,不得以現金支付,使用者應另外提供本人之存款帳戶,本公司於查驗無誤後,將退款轉入該存款帳戶。

  • 自2021年10月14日起,使用icash Pay轉帳至國內各家銀行、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收費標準說明如下連結:

    https://www.icashpay.com.tw/advertMessage/view/id/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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