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五條,並自 111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正內容,請參閱下列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修正部分以紅字標示。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第二十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七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條文

    修正前文字

    修正後文字(以紅字標示

    第五條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說明

    本公司於「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所定之下列限額範圍內,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各項交易訂定不同金額上限。超過限額規定之交易將無法完成: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本公司與使用者約定之。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三)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非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 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本公司得視風險承擔能力或使用者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 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金額,每月累計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使用者得透過本公司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若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且僅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或提領。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方式辦理,本公司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公司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本公司於「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所定之下列限額範圍內,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各項交易訂定不同金額上限。超過限額規定之交易將無法完成: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本公司與使用者約定之。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三)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非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 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本公司得視風險承擔能力或使用者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 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金額,每月累計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前項各類電子支付帳戶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境內交易、儲值及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如涉及以新臺幣結匯者,同一使用者併計其金額每週以累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結購與結售金額分別計算

    使用者得透過本公司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若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且僅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或提領。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方式辦理,本公司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公司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 茲針對本公司前於111年06月28日公告修正之「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進行勘誤,勘誤表如下: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條文

    原公告文字

    勘誤後文字(請見紅字處,刪除部分以刪除線標示)

    第六條 儲值卡使用說明

    一、使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一)      儲值卡僅得於標示本公司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

    (二)      本公司對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但本公司發行提供不限使用次數之儲值卡者,不在此限,惟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三)      使用者連續2年以上未儲值或未使用儲值卡完成交易時,本公司得停止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但使用者得進行儲值或開卡程序,以重新啟動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

    二、儲值卡自動扣款之方法

    (一)      使用者應按本公司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款支付交易帳款。儲值卡之扣款方式得依本公司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二)      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該筆儲值卡交易不會完成,亦不會部分扣款,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      使用者與本公司約定,得單次墊款使用者使用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費用,使用者於下次儲值時,補回該次墊款。

    2、      本公司允許使用者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三)      如因使用者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儲值卡(無論是否為同一電子支付機構所發行),致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儲值卡,造成重複扣款時,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解決爭議。

    三、儲值方式:使用者應於本公司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或網站就重複儲值式之儲值卡辦理儲值,並應即時確認儲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使用者如擅自變更儲值卡之資料或向其他第三人辦理儲值,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四、儲值及交易限額

    (一)      每張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儲值卡之儲值餘額應以新臺幣為計價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每月累計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同一持卡人於本公司持有二張以上得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限額。

    (三)      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不計算利息。

    (四)      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與該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電子支付帳戶類別之限額。

    五、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返還儲值卡之餘額:

    (一)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或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本公司終止契約者。

    (二) 無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者。

    (三) 使用者依本契約約定請求提領款項或終止契約時,本公司得與使用者約定,由使用者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六、儲值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一) 無記名式儲值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使用者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使用者不得掛失止付。

    (二)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使用者應儘速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或其他經本公司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第十一條繳交掛失手續費。本公司發現該儲值卡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收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三)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依前款規定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自完成掛失手續三小時後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本公司負擔。但依前款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就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四)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公司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公司調查、未依本款第二目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本公司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五)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時,使用者得申請本公司換發儲值卡。但本公司如有正當理由,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儲值卡。

    (六)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而其原因係由於本公司或特約機構所致者,不得向使用者請求支付儲值卡換發工本費。

    七、大量購卡規範及銀行服務

    (一)      同一使用者購買儲值卡達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配合公司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本公司並得依法加以記錄或進行必要之身分確認程序。本公司對於是否同意任何個人、團體或組織所提出大量、多次、高價值或重複購卡之需求,具有最終決定權。

    (二)      本公司與銀行合作提供自動加值服務,銀行就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使用者應詳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使用者持有與本公司合作發行具儲值卡功能之卡片(例如icash聯名卡),請向合作發行之機構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一、使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一)      儲值卡僅得於標示本公司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

    (二)      本公司對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但本公司發行提供不限使用次數之儲值卡者,不在此限,惟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三)      使用者連續2年以上未儲值或未使用儲值卡完成交易時,本公司得停止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但使用者得進行儲值或開卡程序,以重新啟動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

    二、儲值卡自動扣款之方法

    (一)      使用者應按本公司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款支付交易帳款。儲值卡之扣款方式得依本公司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二)      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該筆儲值卡交易不會完成,亦不會部分扣款,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      使用者與本公司約定,得單次墊款使用者使用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費用,使用者於下次儲值時,補回該次墊款。

    2、      本公司允許使用者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三)      如因使用者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儲值卡(無論是否為同一電子支付機構所發行),致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儲值卡,造成重複扣款時,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解決爭議。

    三、儲值方式:使用者應於本公司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或網站就重複儲值式之儲值卡辦理儲值,並應即時確認儲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使用者如擅自變更儲值卡之資料或向其他第三人辦理儲值,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四、儲值及交易限額

    (一)      每張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儲值卡之儲值餘額應以新臺幣為計價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每月累計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同一持卡人於本公司持有二張以上得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限額。

    (三)      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不計算利息。

    (四)      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與該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電子支付帳戶類別之限額。

    五、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返還儲值卡之餘額:

    (一)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或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本公司終止契約者。

    (二) 無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者。

    (三) 使用者依本契約約定請求提領款項或終止契約時,本公司得與使用者約定,由使用者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六、儲值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一) 無記名式儲值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使用者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使用者不得掛失止付。

    (二)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使用者應儘速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或其他經本公司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第十一條繳交掛失手續費。本公司發現該儲值卡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收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三)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依前款規定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自完成掛失手續三小時後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本公司負擔。但依前款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就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四)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公司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公司調查、未依本款第二目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本公司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五)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時,使用者得申請本公司換發儲值卡。但本公司如有正當理由,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儲值卡。

    (六)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而其原因係由於本公司或特約機構所致者,不得向使用者請求支付儲值卡換發工本費。

    七、大量購卡規範及銀行服務

    (一)      同一使用者購買儲值卡達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配合公司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本公司並得依法加以記錄或進行必要之身分確認程序。本公司對於是否同意任何個人、團體或組織所提出大量、多次、高價值或重複購卡之需求,具有最終決定權。

    (二)      本公司與銀行合作提供自動加值服務,銀行就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使用者應詳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使用者持有與本公司合作發行具儲值卡功能之卡片(例如icash聯名卡),請向合作發行之機構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第七條 核對機制

    一、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查明。

    二、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款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三、本公司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免費提供使用者隨時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四、本公司應要求特約機構於使用者持儲值卡完成交易時,須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使用者確認交易紀錄:

    (一) 提供可顯示儲值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

    (二)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是否列印交易憑證。

    (三)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本公司提供使用者得事後自行查詢交易紀錄之管道。

    (四)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後以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核對機制:

    一、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查明。

    二、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款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三、本公司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免費提供使用者隨時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本公司應要求特約機構於使用者持儲值卡完成交易時,須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使用者確認交易紀錄:

    (一) 提供可顯示儲值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

    (二)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是否列印交易憑證。

    (三)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本公司提供使用者得事後自行查詢交易紀錄之管道。

    (四)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後以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

     
  • 媒體報導有不法集團會竄改電信資料,轉換來電顯示或是發送釣魚簡訊,以解除分期設定或投資廣告等方式、誘騙點擊釣魚連結、要求民眾提供個人相關資訊。為遵循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1日公告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就警察機關提供之受告誡處分名單,本公司對受告誡戶申請註冊、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規定拒絕辦理,提醒您切勿提供人頭帳戶給他人使用。

    詐騙手法多變,再次提醒您 :

    • 要留心、要查證
    • 不點擊任何不明廣告簡訊、電子郵件連結
    • 不提供個人身分資料與影像予他人
    • 不提供銀行帳戶帳號、信用卡號等資料予他人
    • 不提供簡訊OTP驗證碼予他人
    • 不聽從第三人指示進行轉帳匯款

     

    若接獲可疑通知,請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以確保安全。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 親愛的用戶您好,為保障用戶使用icashPay之安全,即日起icashPay連結銀行帳戶服務,每間銀行限定連結一個存款帳戶。愛金卡關心您。

  • 為配合「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原「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本公司將 「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手機icash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併入「icash Pay服務使用者定型化契約」進行全文修訂,並同步將條款名稱修改為「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本公司「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將自111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 原 「icash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手機icash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自111年7月1日起亦一併停止適用。
    使用者(icash Pay與icash2.0)得於「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生效前表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期限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視為同意「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修訂後之條款內容。

  • 親愛的會員您好,因近期媒體報導詐騙案層出不窮,溫馨提醒您!切勿提供個人身分與金融資訊及簡訊OTP動態驗證密碼予第三人,或聽從第三人指示進行轉帳匯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愛金卡關心您。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碼為國泰世華信用卡的延伸,如您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信用碼+實體卡,核卡同時會先將信用碼透過email 即時提供,您得以該信用碼綁定icash Pay,惟如欲使用icash Pay綁定該卡交易,請於收到實體卡完成開卡後方得進行。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碼說明請參照國泰世華銀行網站(https://www.cathaybk.com.tw/cathaybk/personal/credit-card/cards/mobilepay/vcn/),若有相關使用問題請洽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中心。

  • 每日00:00~01:30中華郵政將進行連結帳戶(Account Link)服務系統維護作業,屆時將影響icash Pay連結中華郵政帳戶相關服務,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2022年1月1日起

    1. OPENPOINT會員結帳享基本點數回饋0.33%
    2. 使用icash2.0(含聯名卡)、icash Pay、OPEN錢包單筆全額支付加贈點數回饋0.17%
    3. icash2.0(含聯名卡)未綁定OPENPOINT會員,全額支付點數回饋僅0.17%,請下載OPENPOINT APP綁定icash2.0,即可享最高點數回饋0.5%
    4. 上述贈點率調整僅限7-ELEVEN門市,OPENPOINT贈點率以各通路公告為準。

     

    注意事項:

    1. 已綁定OPENPOINT會員帳號之icash2.0、icash Pay及OPEN錢包結帳可直接享點數回饋率0.5%(0.33%+0.17%),贈點計算以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2位為準。
    2. icash2.0、icash Pay及OPEN錢包加贈點數回饋須為單筆全額使用該支付工具。若有混和現金支付,請務必出示OPENPOINT會員條碼,且該筆消費點數回饋為0.17%。(若為混和現金支付,但未出示會員條碼,恕無法累積點數,亦無法於事後補累積點數。)
    3. 消費金額若不開立發票的部分,恕無法提供累點。
    4. OPENPOINT點數說明詳見OPENPOINT網站公告 (https://group.openpoint.com.tw/cdn/point_notice.html)
    5. OPENPOINT由統一超商提供,紅利點數相關問題,請電洽OPENPOINT客服中心 0800-711-177(手機請撥02-2627-1650)或請mail至 service@mail.openpoint.com.tw 並留下您的icash2.0卡號或icash Pay用戶手機號碼、icash Pay帳號、問題等以供查詢回覆。
  • 公告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辦理

    公告檔案下載:

    1. 110年度營業報告書

    2. 110年度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

  • 為讓icash Pay轉帳功能體驗更佳,優化原有轉帳功能,開放icash Pay會員可透過手機號碼或電子支付帳號搜尋到其他會員,並進行轉帳,故調整【icash Pay服務使用者定型化契約】,更新內容如下:
     


    icash Pay服務使用者定型化契約

    三、同意及確認事項

    十二、使用者同意將註冊本服務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綁定其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本公司其他使用者得透過輸入使用者之行動電話號碼搜尋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帳號,並使用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將資金移轉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

  • 全台7-ELEVEN門市提供icash Pay支付代收、代售服務,支付範圍及限制詳見

    https://www.icashpay.com.tw/index/cochannel/thirdPartyTr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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