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6 (日) 00:00~07:00 期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針對連結帳戶服務(Account Link)將進行系統維護作業,屆時將影響icash Pay連結富邦帳戶相關服務,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2025/02/10(一) 14:30-15:30 銀行信用卡收單系統(富邦)進行維護作業,屆時將暫停富邦及部分銀行信用卡綁定 icash Pay 之相關服務(例如:交易/綁卡…等),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前言及第二十二條通知,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正內容,請參閱下列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修正部分以紅字標示。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二十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七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修訂前後對照表
條文 |
修正前文字 |
修正後文字(以紅字標示) |
---|---|---|
前言 |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容後,再簽署本契約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經本公司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使用者註冊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 使用者向本公司申購無記名儲值卡,本公司應於儲值卡或網站記載重要事項(如本公司名稱及識別標誌、客服專線、網址等),並於業務服務網頁載明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使用者使用無記名儲值卡時,本契約始為成立。 |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容後,再簽署本契約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經本公司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使用者註冊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手機應用程式App通知推播等,以下同)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 使用者向本公司申購無記名儲值卡,本公司應於儲值卡或網站記載重要事項(如本公司名稱及識別標誌、客服專線、網址等),並於業務服務網頁載明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使用者使用無記名儲值卡時,本契約始為成立。 |
第二十二條、通知 |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約定之方式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手機應用程式App通知推播等)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
即日起僅受理icash Pay APP新增本人icash 2.0卡綁定
慎防詐騙,即日起使用 icash Pay 於統一超商門市購買 「遊戲點數卡」單筆交易限額最高3,000元,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如接獲可疑電話指示購買遊戲點數或操作atm,請撥打165反詐專線。
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六條第五款第三目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並自 112 年 6 月 9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正內容,請參閱下列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修正部分以紅字標示。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第二十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七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修訂前後對照表
條文 |
修正前文字 |
修正後文字(以紅字標示) |
---|---|---|
第六條、 儲值卡使用說明 第五款第三目 |
五、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返還儲值卡之餘額: (一)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或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本公司終止契約者。 (二)無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者。 (三)使用者依本契約約定請求提領款項或終止契約時,本公司得與使用者約定,由使用者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
五、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返還儲值卡之餘額: (一)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或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本公司終止契約者。 (二)無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者。 (三) 使用者依本契約約定請求終止契約並返還儲值餘額時,本公司得與使用者約定,由使用者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
第十一條 費用 第二款第三目 |
(三)提領款項作業手續費: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申請提領全部儲值餘額時,每次手續費為新臺幣 15 元。 |
(三) 儲值餘額返還作業手續費:儲值卡使用者申請終止契約並返還儲值餘額時,每次手續費為新臺幣 15 元。 |
每日23:55~隔日00:05、週六23:55~週日00:30第一銀行將進行連結帳戶(Account Link)服務系統維護作業,屆時將影響 icash Pay 連結第一銀行帳戶相關服務,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本公司將於2022年10月31日起終止ATM虛擬帳號儲值服務,如用戶欲使用儲值服務可透過連結銀行帳戶儲值或現金儲值。
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五條,並自 111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正內容,請參閱下列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修正部分以紅字標示。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第二十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七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條文 |
修正前文字 |
修正後文字(以紅字標示) |
第五條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說明 |
本公司於「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所定之下列限額範圍內,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各項交易訂定不同金額上限。超過限額規定之交易將無法完成: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本公司與使用者約定之。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三)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非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 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本公司得視風險承擔能力或使用者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 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金額,每月累計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使用者得透過本公司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若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且僅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或提領。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方式辦理,本公司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公司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
本公司於「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所定之下列限額範圍內,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各項交易訂定不同金額上限。超過限額規定之交易將無法完成: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本公司與使用者約定之。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三)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非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 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本公司得視風險承擔能力或使用者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 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金額,每月累計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前項各類電子支付帳戶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境內交易、儲值及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如涉及以新臺幣結匯者,同一使用者併計其金額每週以累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結購與結售金額分別計算。 使用者得透過本公司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若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且僅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或提領。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方式辦理,本公司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公司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
茲針對本公司前於111年06月28日公告修正之「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進行勘誤,勘誤表如下: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條文 |
原公告文字 |
勘誤後文字(請見紅字處,刪除部分以刪除線標示) |
第六條 儲值卡使用說明 |
一、使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一) 儲值卡僅得於標示本公司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 (二) 本公司對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但本公司發行提供不限使用次數之儲值卡者,不在此限,惟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三) 使用者連續2年以上未儲值或未使用儲值卡完成交易時,本公司得停止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但使用者得進行儲值或開卡程序,以重新啟動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 二、儲值卡自動扣款之方法 (一) 使用者應按本公司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款支付交易帳款。儲值卡之扣款方式得依本公司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二) 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該筆儲值卡交易不會完成,亦不會部分扣款,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 使用者與本公司約定,得單次墊款使用者使用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費用,使用者於下次儲值時,補回該次墊款。 2、 本公司允許使用者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三) 如因使用者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儲值卡(無論是否為同一電子支付機構所發行),致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儲值卡,造成重複扣款時,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解決爭議。 三、儲值方式:使用者應於本公司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或網站就重複儲值式之儲值卡辦理儲值,並應即時確認儲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使用者如擅自變更儲值卡之資料或向其他第三人辦理儲值,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四、儲值及交易限額 (一) 每張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儲值卡之儲值餘額應以新臺幣為計價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每月累計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同一持卡人於本公司持有二張以上得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限額。 (三) 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不計算利息。 (四) 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與該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電子支付帳戶類別之限額。 五、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返還儲值卡之餘額: (一)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或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本公司終止契約者。 (二) 無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者。 (三) 使用者依本契約約定請求提領款項或終止契約時,本公司得與使用者約定,由使用者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六、儲值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一) 無記名式儲值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使用者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使用者不得掛失止付。 (二)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使用者應儘速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或其他經本公司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第十一條繳交掛失手續費。本公司發現該儲值卡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收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三)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依前款規定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自完成掛失手續三小時後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本公司負擔。但依前款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就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四)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公司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公司調查、未依本款第二目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本公司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五)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時,使用者得申請本公司換發儲值卡。但本公司如有正當理由,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儲值卡。 (六)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而其原因係由於本公司或特約機構所致者,不得向使用者請求支付儲值卡換發工本費。 七、大量購卡規範及銀行服務 (一) 同一使用者購買儲值卡達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配合公司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本公司並得依法加以記錄或進行必要之身分確認程序。本公司對於是否同意任何個人、團體或組織所提出大量、多次、高價值或重複購卡之需求,具有最終決定權。 (二) 本公司與銀行合作提供自動加值服務,銀行就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使用者應詳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使用者持有與本公司合作發行具儲值卡功能之卡片(例如icash聯名卡),請向合作發行之機構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
一、使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一) 儲值卡僅得於標示本公司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 (二) 本公司對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但本公司發行提供不限使用次數之儲值卡者,不在此限,惟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三) 使用者連續2年以上未儲值或未使用儲值卡完成交易時,本公司得停止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但使用者得進行儲值或開卡程序,以重新啟動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 二、儲值卡自動扣款之方法 (一) 使用者應按本公司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款支付交易帳款。儲值卡之扣款方式得依本公司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二) 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該筆儲值卡交易不會完成,亦不會部分扣款,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 使用者與本公司約定,得單次墊款使用者使用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費用,使用者於下次儲值時,補回該次墊款。 2、 本公司允許使用者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三) 如因使用者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儲值卡(無論是否為同一電子支付機構所發行),致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儲值卡,造成重複扣款時,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解決爭議。 三、儲值方式:使用者應於本公司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或網站就重複儲值式之儲值卡辦理儲值,並應即時確認儲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使用者如擅自變更儲值卡之資料或向其他第三人辦理儲值,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四、儲值及交易限額 (一) 每張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儲值卡之儲值餘額應以新臺幣為計價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每月累計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同一持卡人於本公司持有二張以上得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限額。 (三) 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不計算利息。 (四) 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與該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電子支付帳戶類別之限額。 五、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返還儲值卡之餘額: (一)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或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本公司終止契約者。 (二) 無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者。 (三) 使用者依本契約約定請求提領款項或終止契約時,本公司得與使用者約定,由使用者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六、儲值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一) 無記名式儲值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使用者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使用者不得掛失止付。 (二)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使用者應儘速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或其他經本公司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第十一條繳交掛失手續費。本公司發現該儲值卡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收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三)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依前款規定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自完成掛失手續 (四)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公司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公司調查、未依本款第二目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本公司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五)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時,使用者得申請本公司換發儲值卡。但本公司如有正當理由,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儲值卡。 (六)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而其原因係由於本公司或特約機構所致者,不得向使用者請求支付儲值卡換發工本費。 七、大量購卡規範及銀行服務 (一) 同一使用者購買儲值卡達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配合公司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本公司並得依法加以記錄或進行必要之身分確認程序。本公司對於是否同意任何個人、團體或組織所提出大量、多次、高價值或重複購卡之需求,具有最終決定權。 (二) 本公司與銀行合作提供自動加值服務,銀行就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使用者應詳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使用者持有與本公司合作發行具儲值卡功能之卡片(例如icash聯名卡),請向合作發行之機構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
第七條 核對機制 |
一、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查明。 二、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款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三、本公司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免費提供使用者隨時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四、本公司應要求特約機構於使用者持儲值卡完成交易時,須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使用者確認交易紀錄: (一) 提供可顯示儲值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 (二)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是否列印交易憑證。 (三)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本公司提供使用者得事後自行查詢交易紀錄之管道。 (四)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後以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 |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核對機制: 一、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查明。 二、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款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三、本公司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免費提供使用者隨時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本公司應要求特約機構於使用者持儲值卡完成交易時,須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使用者確認交易紀錄: (一) 提供可顯示儲值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 (二)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是否列印交易憑證。 (三)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本公司提供使用者得事後自行查詢交易紀錄之管道。 (四)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後以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 |
媒體報導有不法集團會竄改電信資料,轉換來電顯示或是發送釣魚簡訊,以解除分期設定或投資廣告等方式、誘騙點擊釣魚連結、要求民眾提供個人相關資訊。為遵循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1日公告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就警察機關提供之受告誡處分名單,本公司對受告誡戶申請註冊、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規定拒絕辦理,提醒您切勿提供人頭帳戶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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